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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建省加快电商发展九条措施出台,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时间:2015/7/9 0:02:01  作者:管理员  来源:泉州晚报  查看:66  评论: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推动闽货网上 专业市场建设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对闽货上网的推动力度,打造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推动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建设,加快商贸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平台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的平台,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与我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围绕我省鞋服、茶叶、石材等优势产业,支持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此外,支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依托实体网点、货源、配送体系等线下优势,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网店一体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对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上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发展

 

针对今年发展较快的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扶持措施中也有所倾斜。《通知》指出,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成绩突出、初步建成农产品进城和网货下乡双向流通体系的县给予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称号,并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此外,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省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1亿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跨境电商方面,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等。

 

同时,积极吸引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我省自贸试验区,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加强融资支持和人才培育

 

为进一步解决电商人才缺乏的问题,扶持措施支持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对与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省商务厅认定,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对企业成功引进高级人才产生的猎聘费用,按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倾斜。

 

认定一批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并予以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在融资上,每年择优对50个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并购海外或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对成功并购的,核定后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5%给予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同时,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助保贷企业资金池,为企业申请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补偿。支持区域性电子商务协会通过设立行业互助基金或成立投资公司等形式,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上市、改制、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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